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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4-2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浏览字体:[      ]

今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郭树清省长于2月10日,签署第273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自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地质资料是人们在了解、认识和利用地球基础上开展的各种地质工作获得的科学成果,是地质资源开发利用、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以及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的重要国家基础档案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主要包括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通过开展地质资料工作,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勘查和投资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为矿政管理和社会、政府提供咨询与决策依据,为资源整装勘查和深部找矿服务,同时还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研究价值。

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省据此建立了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并积累了大量的地质资料,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2008年以来,连续多年为保增长、保红线即“双保”工程提供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在抗震救灾、抗旱打井以及各地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质资料的管理也随之发生变革,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解决,突出表现在:一是地质资料管理体制不完善,地质资料监管力度不够,地质资料管理职能无法向下延伸;二是地质资料管理分散,尚未实现统一汇交;三是部分汇交单位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不重视,不履行汇交义务,使得应当汇交的地质资料缺失,难以按照国家要求推进地质资料信息化建设;四是我省尚不能有效掌握国家在境外投资的地勘项目相关情况;五是地质资料保存设施建设落后、利用率相对低下。

由于《条例》颁布实施较早,不少规定已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难以适应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时,我省近年来在理顺体制和健全发展机制上进行了科学探索和大胆创新,积累了许多成熟经验做法,需要上升到政府规章层面予以固定并加以推行。因此,抓紧制定一部符合山东实际,规范地质资料管理活动的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3条,主要从地质资料监管职责、地质资料的汇交和地质资料的保管、利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对《条例》已有规定的,进行衔接并注重操作性,与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对《条例》没有规定但经我省多年来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并加以推广,大胆创新,重点突出地方特色。

(一)关于管理体制。对地质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既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按照《条例》规定,地质资料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监管。这在工作实践中导致了两个问题:一是由市、县主管部门发证、组织评审矿种的地质资料无人管理,导致地质资料流失,给矿政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二是市、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地质资料汇交人是否履行了汇交义务,无从查知,无法作为,不能有效协助国家、省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进行有效监管。我省是矿业大省,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冶金、化工等单位较多,仅从省级层面对地质资料进行管理,监管难度大,现实中问题突出。而从实践来看,将监管职能关口下移也是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鉴于此,《办法》将我省地质资料管理监管职能向下延伸,以便于更好地对地质资料进行全面监管。《办法》还对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的职责作了相应规定。

(二)关于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资料汇交是地质成果得以保存的重要环节,是档案管理和地质资料提供社会服务以及二次开发的基础,汇交工作做不好直接影响提供社会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汇交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实践中,地质资料汇交不及时、应当汇交的没有汇交、部分汇交资料质量不符合要求、队伍建设滞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监督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突出。对此,《办法》从落实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责任、建立汇交资料监管平台、创新地质资料管理体制、强化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监督管理。同时,为了便于汇交人汇交,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办法》对地质资料的汇交范围、汇交程序和汇交期限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为实现地质资料的社会共享和有效利用奠定基础。

(三)关于地质资料的保管、利用。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可以长期重复开发利用。开展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也是发挥地质资料重要作用的基础,这样可以减少重复工作,避免资金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的地质资料管理服务方式已经转变到电子信息化服务为主导,建立了“地质资料支撑”的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服务体系框架,为社会、政府提供咨询与决策的依据,并已取得明显成效。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地质资料保存设施建设落后、利用率相对低下、保密形式严峻等问题,严重影响地质资料的有效利用。对此,《办法》明确了地质资料集中保管、共享服务利用新机制,避免重复投入,方便利用人,节约社会成本;考虑到汇交人在地质资料的获取过程中投入了一定的经济成本,所获得的地质资料具有财产属性,规定了保护期制度和有偿利用制度;对政府出资形成的公益性地质资料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供全社会无偿利用。同时,《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抢险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无偿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不得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或者封锁已经公开的地质资料。

(四)关于法律责任。《办法》在法律责任设定上的原则是,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对新设的禁止性要求,则依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体现政府规章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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