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页

详情页

DETAIL

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人民币鉴别及假币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鉴别及假币收缴行为,保护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本行声誉,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反假货币培训工作的通知》(银发〔2019〕31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印章等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1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行不经营外币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假币(以下简称“假币”)是指不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仿照人民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人民币职能的媒介。人民币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本行在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人民币零钞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人民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本行在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人民币零钞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本行(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本行在办理人民币存取款、零钞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本行在办理人民币存取款、零钞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从业人员是指本行因从事人民币现金存取款、零钞兑换、钞券清点整理、自助设备加钞、清机等业务,涉及假币辨别、收缴的人员。

第六条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本行上缴假币的,本行按照本办法第四、五章规定实施鉴别和收缴行为。

第七条 本行营业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对人民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本行营业部是人民币鉴别及假币收缴等反假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行人民币鉴别及假币收缴制度办法;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组织本行营业机构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提高人民币持有人防假识假的意识和能力;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规定,制定本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零钞兑换等现金从业人员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计划、反假货币水平评估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

(四)组织营业机构和厂商开展现金机具日常管理和升级工作,保证机具的正常使用和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定,组织营业机构开展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等方面的数据管理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规定,组织与监督本行营业机构及时、准确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解缴收缴的假币;

(七)制定反假货币检查计划,对本行营业机构反假工作实施检查和考核;

(八)与人民币鉴别、收缴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本行合规部主要负责人民币鉴别及假币收缴制度办法及反假货币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核;

第十条 本行营业机构(营业部及分支机构网点,下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办理人民币存取款、零钞兑换等现金业务过程中,严格执行本行制定的人民币鉴别及假币收缴制度办法,鉴别、收缴、保管、解缴流入本机构的假币,防止误收误付假币、或遗失、截留、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等造成假币实物重新流入市场的情况发生。

(二)负责现金机具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厂商做好设备的维保和技术升级工作;

(三)根据总行部署,开展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四)组织本机构现金从业人员参加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及反假货币水平评估考核,确保本机构现金从业人员达到判断和挑剔假币专业能力;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假币案件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假币犯罪活动;

(六)采集、储存包括人民币冠字号码等假币收缴业务信息,并按规定向营业部上报;

(七)在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妥善保存相关存取款、零钞兑换业务记录;

(八)与人民币鉴别、收缴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日常防范

第十一条 本行应遵循“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完善现金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本行现金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业务培训。经测评为合格以上人员优先安排上岗,测评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反假货币工作。

第十三条 本行应对付出的人民币进行全额清分,防止误收误付假币。

全额清分是指本行对外付出(柜台支付、自动取款机支付、自动存取款一体机支付、缴存挂靠行回笼款)的纸币现金全部经过清分。

10元及以上面额必须全额机械清分,5元以下券别可以采用手工清分。

手工清分应由本行组织专门人员,对尚未配置清分设备或不宜采用清分设备清分的现金进行清点处理。

第十四条 本行营业机构在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人民币零钞兑换、钞券清点整理、自助设备加钞、清机等业务时,应全程进行监控。

监控档案应清晰完整,保存期限应符合当地监管要求,满足检查管理需要,且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五条 本行应根据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完善反假货币服务设施,在营业机构配备以下资料和设备:

(一)公示本行及当地货币投诉电话号码(本行投诉电话号码为:4009962999);

(二)符合质量标准的点验钞机;

(三)柜台、自助机具醒目位置张贴“查询冠字号码解决假币纠纷”的蓝标或黄标;

其中,蓝标是指通过机具或者冠字号码查询系统软件可实现取款业务信息与冠字号码的关联,如存取款一体机;黄标是指通过冠字号码查询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取款业务信息与冠字号码的关联,需通过相关钞券清点清分设备查询该笔业务所涉及的现钞冠字号码(文本及图像信息),如ATM机。

(四)至少配置一套荧光防伪鉴别仪和放大镜,供人工鉴别使用;

(五)反假货币宣传手册及相关宣传资料,供客户取阅。

(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规定的其他反假货币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 本行应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涉假币投诉,将相关信息记录备案并按时上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假纠纷统计表》(附件1-1)。

第四章 货币鉴别

第十七条 本行在办理存取款、零钞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人民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十八条 本行营业机构对收付过程中机具报警的钞票,必须进行人工鉴别,其真假的最终判别以人工鉴别为准。

第十九条 本行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零钞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本行应当提供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本行误付假币,由本行对客户等值赔偿。由此发生负面舆情的,本行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本行向领解现挂靠行(以下简称“挂靠行”)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本行凭挂靠行出具的《假币收缴凭证》或《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二十二条 本行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行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报告。

第五章 假币收缴

第二十四条 本行营业机构在办理存取款、零钞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

第二十五条 本行营业机构收缴假币使用的专用凭证(《假币收缴凭证》)、专用印章(“假币”印章)和专用装具(专用封装袋)的样式、使用和印制,依《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假币收缴、鉴定业务专用凭证印章等样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1号)(附件1-2)执行。

《假币收缴凭证》使用A4纸单页单面打印。

第二十六条 本行营业机构收缴假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一)假币收缴操作全过程(包括鉴别、盖戳、封装等)必须在被收缴人(假币持有人)视线范围内(即“当面”)进行。

(二)由2名及以上业务人员办理。对于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的假币,应换人对该币进行复核鉴别,2名及以上业务人员确认假币后予以收缴。

(三)当被收缴人面加盖“假币”印章。

1、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印章使用蓝色油墨。应当竖直压盖在假人民币纸币正面票面左侧水印处,平行压盖在背面票面中间位置。

2、对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印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枚数,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四)向被收缴人出具加盖本行营业机构(收缴单位)业务章的《假币收缴凭证》。

《假币收缴凭证》一式二份,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各持一份。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时,被收缴人应在收缴单位留存联上“被收缴人签字”栏处签字。

被收缴人拒绝签字的,应在收缴凭证“被收缴人签字”栏处注明“拒绝签字”字样。

(五)向被收缴人告知其权利。

本行营业机构向被收缴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应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本行营业机构业务人员不得将收缴的假币再交于被收缴人,以防假币重新流入社会。

假币收缴过程中,被收缴人提出对假币进行辨别的,业务人员可以隔着柜台玻璃供其辨认,并向其耐心解释假币特征。

第二十八条 本行营业机构在回笼现金中发现可疑人民币的,应换人辨别,经2名及以上业务人员确认是假币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收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行营业机构向挂靠行领入的现金中发现假币的,应保留钞票原封签等,及时告知挂靠行,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办理收缴手续。

第三十条 本行营业机构应及时将收缴的假币录入反假货币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本行营业机构按年建立《假币代保管登记簿》(附件1-3)。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后,由专人及时根据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实物逐笔序时登记,由收缴经办人和假币实物保管人在登记簿上签章作成移交签收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行营业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和《假币代保管登记簿》必须分人保管。假币实物由营业机构会计负责人入库(或保险箱)保管,《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代保管登记簿》由登记人保管。

历年形成的《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代保管登记簿》按会计档案保管10年。

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解缴收缴的假币。

(一)本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解缴假币前,应按照其假币分类要求,准确清分关注类假币及普通类假币;

(二)本行营业机构在向本行营业部按月上缴收缴的假币时,应核对实物、《假币收缴凭证》、《假币代保管登记簿》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数据一致,确保账实相符;

(三)本行营业部收到营业机构上缴的假币实物,经汇总审核无误,按月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务人员因误收误付假币的差错处理,按《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会计、现金业务差错处置办法》(泰村银发〔2014〕13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行营业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根据本办法第九章关于敏感信息上报规定,逐级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一)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

(四)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假币鉴定

第三十六条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本行收缴该假币的营业机构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本行营业机构对挂靠行在本行解缴的现金中收缴的假币有异议的,或者挂靠行对本行营业机构在挂靠行领入的现金中收缴的假币有异议的,应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第三十八条 本行营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报送待鉴定人民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待鉴定人民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三十九条 对本行营业机构收缴、盖有“假币”印章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单位鉴定为真币的,本行营业机构在收到鉴定单位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和退还的该币后,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盖有“假币”印章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

第四十条 对本行营业机构收缴、盖有“假币”印章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

第四十一条 对本行营业机构收缴的各种硬币,经鉴定单位鉴定为真币的,本行营业机构在收到鉴定单位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和退还的硬币后,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第四十二条对本行营业机构收缴的各种硬币,经鉴定单位鉴定为假币的,本行营业机构凭鉴定单位出具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对鉴定单位退回的假币依法收缴。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中,本行营业机构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后,应在留存和收回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代保管登记簿》和反假货币信息系统作成鉴定记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中,本行营业机构收到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向被收缴人收回的《假币收缴凭证》,应与留存的《假币收缴凭证》一并作会计档案保管10年。

第四十五条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申请再鉴定。

本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上一级机构再鉴定通知的,应依通知提供规定保存期限内的档案资料。

第七章 冠字号码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冠字号码为纸币上由字母及数字组成的编号,用来记录纸币发行序列的,是纸币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四十七条 本行营业机构通过现金机具等,开展货币纸币冠字号码记录、存储、查询工作,建立涉假币纠纷举证机制,规范利用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币纠纷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行营业机构记录的冠字号码要素、格式和数据接口规范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九条 本行营业机构应于每个营业日结束后将当日记录存储在本地的冠字号码信息统一集中保管,每月末将存储的冠字号码备份至营业部,保管时间至少为3个月。

第五十条 本行营业机构分别柜台和自助机具渠道,通过相应的方式查询实现冠字号码信息以及冠字号码记录与业务记录的匹配情况。

第五十一条 本行营业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掌握现金机具冠字号码的检索方法,设立《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登记簿》(附件1-4-1),记录每笔涉假查询处置业务办理情况,包括:每笔查询业务的办理人和复核人、查询号码、查询时间、查询结果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本行营业机构在受理冠字号码查询业务时,应核查金融消费者(以下称查询人)持有的有效证件、假币实物或假币收缴凭证及办理存取款证明材料,填写《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附件1-4-2)并且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办理查询。查询人委托他人代理查询的,营业机构还应核查代理查询人的有效合法证件。

第五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查询申请,营业机构应于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查询人出具《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结果通知书》(附件1-4-3,以下简称查询结果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查询人。

第五十四条 本行营业机构应告知查询人可自收到查询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营业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再查询申请表》(附件1-4-4)申请再查询。

受理再查询业务的营业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查询人出具查询结果通知书。如不能按时办结的,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向查询人说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前来办理冠字号码查询业务的,本行营业机构只给予公安机关有无冠字号码记录的查询结果,严禁随意提供原始查询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

第五十六条 本行营业机构应按时上报《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情况统计表》至本行营业部,营业部整理汇总并报合规部审核后按要求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五十七条 查询与再查询申请表及查询结果通知书应分类装订,保存10年。

第八章 机具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机具,是指符合反假货币业务办理要求的点钞机和现金自助设备等。

第五十九条 本行使用的现金机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管理要求,营业部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制定现金处理机具监测方案、组织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结果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六十条 本行营业机构应做好现金机具的日常清洁和保养工作,确保机具正常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联系厂商维修。

第六十一条 本行现金机具投入使用之前,使用机构应对现金机具进行计数、鉴伪、冠字号码等功能的检测。对已投入使用的现金机具应建立《现金机具维护登记簿》(附件1-5),做到一机一页,确保所有现金机具的维保、巡检和功能检测等信息记录齐全,《现金机具维护登记簿》应专夹保管,按年装订,保管10年。

第六十二条 本行营业部每半年对现金机具进行一次抽样检测,检测包括冠字号码出错率及假币漏检率等,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机具不得使用。机具检测情况必须登记《现金机具维护登记簿》,以备核查。

第六十三条 本行营业部应根据货币防伪技术变更情况和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安排厂商及时对现金机具进行技术升级,本行营业机构应根据安排配合厂商对现金机具进行技术升级。

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四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是指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数据、文本、声音、图像等载体或者组合发生的与反假货币相关的信息。反假货币信息分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一般信息包括收缴鉴定、冠字号码查询、宣传培训、机具管理、工作交流和反假货币信息投稿等;敏感信息包括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对社会公众付出假币或发生假币流失事件,媒体发布的涉及本单位的假币信息等。

第六十五条 本行应逐级上报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本行营业机构向营业部报送反假货币工作信息,由营业部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报送要求:

(一)一般信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上报;

(二)敏感信息:填写《反假货币敏感信息报送表》(附件1-6),在事件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时报告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

第六十六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本行所有机构不得对外发布假币或者涉假相关的信息。

第十章 业务培训

第六十七条 反假货币业务培训包括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和假币识别技能培训。

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包括人民币的基础常识、防伪技术和防伪手段,假币的制作手法、制作特点和识别方法,反假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反假货币工作机制和工作形式等。

假币识别技能培训包括识别假币和辨别伪造、变造特征。

第六十八条 本行以《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人员货币鉴别能力要求》(附件1-7)为现金从业人员培训评价标准。

第六十九条 本行以引进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认可的外部资源为培训师资。

第七十条 本行以3年为一个培训周期,逐年制定培训计划,规划年度参训人数,确保3年内现金从业人员全部轮训一遍。

其中新上岗或调岗人员,上岗3个月内必须接受培训。

第七十一条 本行应对参加反假货币业务培训人员进行测评,按照测评结果分档,合格及以上测评结果有效期为3年。

第七十二条 本行营业部建立《反假货币业务培训台账》,详细记录每名现金从业人员的参训时间、参训次数、测评成绩、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内容等。

第七十三条 本行应结合《金融机构现金从业人员货币鉴别能力要求》,将现金从业人员上岗后的实际履职情况纳入员工岗位管理与考核范畴,促进本行现金从业人员增强合规意识,规范假币收缴行为。

第七十四条 本行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年度培训计划,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报备人员参训情况、测评结果、考核结果。报备采取纸质件并加盖本行公章。

以上报备事项应同时抄报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

第十一章 反假货币宣传

第七十五条 本行应履行反假货币宣传责任和义务,结合本地区货币流通特点和反假货币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反假货币宣传,促进社会公众增强防假反假货币意识,提高识别假币的能力。

第七十六条 本行营业机构应制定宣传计划、配置反假货币宣传资料、设备及宣传品。通过营业机构、反假宣传站和农贸市场宣传点等,以进社区、进街道、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等方式开展反假货币宣传。

第七十七条 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导向正确、突出创新,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

(一)主动开展营业机构日常宣传活动;

(二)积极参加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集中宣传活动;

(三)在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领域开展重点区域反假货币专项宣传活动;

(四)加强与社会和本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信息快速共享渠道,及时掌握假币信息;

(五)利用新媒体平台扩大反假货币宣传活动范围。

第七十八条 本行员工不得在公开场合或通过公开渠道,发布与国家现行反假货币政策相悖的观点及有损货币形象的言论。

第十二章 反假奖励

第七十九条 本行营业机构柜面和后台清分收缴的所有假币,按假币面额的10%奖励给收缴人,每张(枚)假币最低奖励金额为壹元。

第八十条 假币收缴数据以解缴中国人民银行数据为准,反假货币奖励纳入运营条线常规绩效管理。

第十三章 检查监督

第八十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本行营业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工作,本行营业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或者抽查。

第八十二条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二)是否按照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现金机具、鉴别设备等;

(三)是否按照规定开展业务学习、测试、证书考核等工作并认真记录相关信息;

(四)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宣传活动,并认真记录、上报相关资料;

    (五)假币收缴、鉴定、保管、解缴流程是否规范;

(六)现金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及技能是否达标;

(七)冠字号码工作执行情况,包括:冠字号码查询、纠纷处理等流程是否规范;

(八)是否按照规定处理现金机具使用、维护、登记工作;

(九)其他与反假货币相关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

第八十三条 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有关部门在反假货币检查监督中发现的违规问题,本行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营业部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援引的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文件或行内其他规章制度发生变动的,原则上应按变动后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反假货币管理办法》(泰安沪村行〔2022〕13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

沪公网安备31010102007689

沪ICP备06030408号-2

服务热线:4009962999

请使用Chrome88或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访问本网站。